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原開發廠藥品及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規格量換算後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