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2-1 條
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零點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零點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成分規格生物相似性藥品、原開發廠藥品及參考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本標準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零點八五倍。 (二)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最低價之零點八五倍。 (三)該藥品在十國藥價中位數之零點八五倍。 (四)已收載生物相似性藥品規格量換算後之最低價。 (五)廠商建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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