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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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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特殊藥品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其成分、劑型及規格為本標準已收載之項目,因匯率或成本變動等因素致支付價格不敷成本者,由藥商或醫藥團體視需要提議訂定。適用之藥品如下: 一、罕見疾病用藥: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罕見疾病用藥,已收載於本標準或新提議訂定納入收載者。 二、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於治療特定適應症無其他成分藥品可供替代之特殊藥品,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項目,非屬不可替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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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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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4 條規定:「有關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特殊藥品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其成分、劑型及規格為本標準已收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