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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4 條

有關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特殊藥品原則上尊重市場價格,其成分、劑型及規格為本標準已收載之項目,因匯率或成本變動等因素致支付價格不敷成本者,由藥商或醫藥團體視需要提議訂定。用之藥品如下: 一、罕見疾病用藥: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罕見疾病用藥,已收載於本標準或新提議訂定納入收載者。 二、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於治療特定適應症無其他成分藥品可供替代之特殊藥品,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三、特殊藥品:本標準已收載項目,屬不可替代但具臨床價值,且相較於其他可替代成分藥品價格便宜,並經藥物擬訂會議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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