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 PIC/S GMP 之新品項,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整之同成分、同劑型藥品,其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以本標準收載之同分組且符合 PIC/S GMP 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不適用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同分組之 PIC/S GMP 藥品作為核價參考品,依本標準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核價。 三、適用本標準第二十五條標準包裝藥品之訂價原則及劑型別基本價。 四、下列品項不得作為核價參考品: (一)健保代碼末二碼為 99 之品項。 (二)指示用藥。 (三)因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未申報或不實申報而尚於支付價格調降期間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