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品項藥品基本價之核價方式如下: 一、劑型別基本價如下,但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為新臺幣二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新臺幣十五元。 (六)栓劑,為新臺幣五元。 (七)眼用製劑,為新臺幣十二元。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新臺幣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新臺幣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新臺幣十元。 (十)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沖洗用生理食鹽水,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二、同分組基本價按下列條件之最高價格核價: (一)同分組最高價藥品價格之零點八倍,與同分組之PIC/S GMP品項之最低價,二項方式取其最低價。 (二)劑型別基本價。 (三)以同藥品分類之核價方式核算之藥價。 (四)原品項之現行健保支付價。 三、下列品項不適用前二款之核價方式︰ (一)指示用藥。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 (三)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