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元且小於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元且小於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