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0 條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新臺幣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新臺幣五元且小於新臺幣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新臺幣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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