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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品規格量換算法如下: 一、以高規格藥價換算低規格之藥價:高規格藥價乘以「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九。 二、以低規格藥價換算高規格之藥價:低規格藥價乘以「高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低規格品項規格量(總含量)」乘以○.九。
  2. 本標準已收載同成分、同劑型屬多日用量包裝,改為經醫、藥專家認定具臨床意義之一日以內用量包裝者,得另行價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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