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39 條
- 1.藥品規格量換算法如下: 一、以高規格藥價換算低規格之藥價:高規格藥價乘以「低規格項目規格量(總含量)除以高規格項目規格量(總含量)」除以零點九。 二、以低規格藥價換算高規格之藥價:低規格藥價乘以「高規格項目規格量(總含量)除以低規格項目規格量(總含量)」乘以零點九。
- 2.本標準已收載同成分、同劑型屬多日用量包裝,改為經醫、藥專家認定具臨床意義之一日以內用量包裝者,得另行核價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 3.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以同分組每單位熱量單價之最低價格為基準,經總熱量換算後之價格與廠商建議價格相較,取其低者為支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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