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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品給付協議方式,包括依藥品價量為基礎之價量協議,以及依療效結果或財務結果為基礎之其他協議。
  2. 前項列入價量協議之條件如下: 一、新藥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給付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二億元者。 二、擴增給付規定案件: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資料,預估於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擴增部分之藥費支出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三、未達前二款條件之藥品,於納入給付或擴增給付規定後之五年間,有任一年之申報藥費支出,新藥案件高於新臺幣二億元或擴增給付規定案件高於新臺幣一億元者。
  3. 第一項其他協議之案件,由廠商提出並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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