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9 條
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之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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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之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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