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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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不予支付之特殊材料如下: 一、經保險人認定非屬醫療所必須,或缺乏經濟效益者。 二、不符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本標準所訂適應症者。 三、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診療項目所使用之醫療器材。 四、本法第五十一條所訂之材料: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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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可證名詞
- 適名詞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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