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暫予收載藥物項目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新收載項目或已收載項目修正藥物給付規定者: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公告者,於次月一日生效;當月十六日(含)以後公告者,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三個月之一日生效。 二、已收載項目調整支付價格者: (一)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五個月之一日生效。但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本標準第三編第三章之藥物支付價格調整者,從其規定。 (二)前目規定,有緊急用藥之必要者,自通知新藥物價格至新藥物價格實施生效,給予一個月緩衝期。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專案生效,或短缺藥物且具醫療急迫性者,得不受前二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