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6 條
快速跳轉
保險人暫予收載藥物項目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新收載項目或已收載項目修正藥物給付規定者:當月十五日(含)以前公告者,於次月一日生效;當月十六日(含)以後公告者,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三個月之一日生效。 二、已收載項目調整支付價格者: (一)自公告當月起算至第五個月之一日生效。但依第三編第三章及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藥物支付價格調整者,從其規定。 (二)前目規定,有緊急用藥之必要者,自通知新藥物價格至新藥物價格實施生效,給予一個月緩衝期。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專案生效,或短缺藥物且具醫療急迫性者,得不受前二款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