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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一特殊材料項目每半年申復以一次為限,申復案件自保險人回函文到之日起六個月內,同項目不得再提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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