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材管理費用按實際核付特材費用之百分之五支付,惟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組使用者,應以整組計價後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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