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85 條
-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七十九條附件二至第八十四條附件七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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