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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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