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29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或檢討。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使民眾易於瞭解及避免爭議,並得請相關團體或人員對有關資訊之資料來源、定義、意義及使用限制作說明。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得依公開項目之性質及資訊彙整所需之時程,採日、月、季、半年或年公開及更新。
保險人為辦理本辦法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作業,得向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之代表團體或相關醫學會,要求提供資料。
依本辦法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