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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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