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