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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藥商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者: 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 二、僅申報部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 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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