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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給付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之檢討、調整之次數及調整之生效日,規定如下: 一、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 (一)當年度藥品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於次年度依超出目標之額度調整支付價格,其新支付價格,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未依前目調整時,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公告之生效日生效。 二、第二大類藥品: (一)專利權於當年第一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二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六月一日前公告,並自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專利權於當年第二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三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九月一日前公告,並自當年十月一日生效。 (三)專利權於當年第三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四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專利權於當年第四季期滿者,應於次年第一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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