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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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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給付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之檢討、調整之次數及調整之生效日,規定如下: 一、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 (一)當年度藥品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於次年度依超出目標之額度調整支付價格,其新支付價格,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未依前目調整時,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自保險人公告之生效日生效。 二、第二大類藥品: (一)專利權於當年第一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二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六月一日前公告,並自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專利權於當年第二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三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九月一日前公告,並自當年十月一日生效。 (三)專利權於當年第三季期滿者,應於當年第四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專利權於當年第四季期滿者,應於次年第一季檢討及調整;其新支付價格,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公告,並自次年四月一日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16條的核算原則,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五元的價格,應取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以後無條件捨去。這表示對於價格在0到5元之間的藥品,其價格核算上應以小數點後兩位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種藥品的價格為3.567元,根據這項規定,應將其價格調整為3.56元。 參考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3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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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保險給付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之檢討、調整之次數及調整之生效日,規定如下: 一、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