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人工流產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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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 2.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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