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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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情事,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醫師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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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的情況,應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的醫師依照規定進行認定。這表示只有符合這些情況的患者,才能經由指定醫師認定為合格進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舉例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在婦女懷孕未滿12週、經由指定得施行人工流產的醫師認定為符合法定情況時,可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這個例子顯示了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指定的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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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