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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4.05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必要施行檢查之情事開分頁 ›
  1.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2.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8保健之勸導與宣導開分頁 ›
  1.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
  2.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必要時並得辦理家庭訪視及各種教育宣導。
10有礙優生之疾病範圍開分頁 ›
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其範圍如左: 一、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二、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三、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15人工流產之施行開分頁 ›
  1.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2.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4.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