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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指導)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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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七條第二款
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之婦女,提供檢查、接生、營養及孕期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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