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嬰幼兒健康服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