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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6嬰幼兒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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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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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無法提供釋義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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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