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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保健之檢查、服務、教育機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檢查、服務、指導及教育,由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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