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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保健之勸導與宣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
  2.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必要時並得辦理家庭訪視及各種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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