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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生育調節服務指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但結紮手術以合於本法第十條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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