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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3必要施行檢查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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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2. 2.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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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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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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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