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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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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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是關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該條禁止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影響妊娠或生產者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認定理由。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05 號解釋》中提到,對於胎兒性別的選擇應當加以限制,避免以此作為墮胎的理由,以保障胎兒的權益。例如,如果醫生因為胎兒性別問題而勸說懷孕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則違反了優生保健法的相關規定。
-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優生保健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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