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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得以胎兒性別差異作為認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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