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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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展示,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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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菸品展示,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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