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菸品展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距離地面一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結帳櫃檯二公尺以上。但於服務人員之櫃檯後方展示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販賣菸品場所之展示總面積不得逾二平方公尺。 三、同一品項僅得展示一最小包裝單位或其圖像。 四、不得正對場所外。但菸品展示正面距場所外部二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五、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應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 六、菸品之價格標示,以白底黑字印製,且其字型、大小須一致。
-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場所,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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