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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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 2.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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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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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1109 制定)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九十七年調查顯示,有近六成受訪者贊成婦女於公共場所得直接哺餵母乳,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美國計有二十七州定有不將母乳哺育視為妨害風化罪之規定,為保障婦女有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權利,並享有免於恐懼哺乳自由,此權利亦不應該受公共場所是否已設置哺(集)乳室而有所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 公共場所名詞
(0991109 制定)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九十七年調查顯示,有近六成受訪者贊成婦女於公共場所得直接哺餵母乳,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美國計有二十七州定有不將母乳哺育視為妨害風化罪之規定,為保障婦女有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權利,並享有免於恐懼哺乳自由,此權利亦不應該受公共場所是否已設置哺(集)乳室而有所限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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