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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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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
  2. 2.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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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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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91109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   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   二、為避免公共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查或抽查時橫加阻擾或抵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場所名詞
(0991109 制定)

一、第一項課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   二、為避免公共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查或抽查時橫加阻擾或抵制,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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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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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6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前項檢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