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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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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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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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329 增訂)
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各縣市政府或民間業者經常舉辦戶外大型活動但未提供臨時哺(集)乳設施給於民眾,常造成民眾不便,而減少民眾親子共同參與之意願,為此提出舉辦大型活動應提供臨時哺(集)乳室。 三、基於法律之明確性,針對「大型」戶外活動應有一定之定義,爰在末句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標準前,增加「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等文字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803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各縣市政府或民間業者經常舉辦戶外大型活動但未提供臨時哺(集)乳設施給於民眾,常造成民眾不便,而減少民眾親子共同參與之意願,為此提出舉辦大型活動應提供臨時哺(集)乳室。 三、基於法律之明確性,針對「大型」戶外活動應有一定之定義,爰在末句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標準前,增加「大型戶外活動人數、條件、類別及」等文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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