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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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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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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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0329 增訂)
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我國大多數公共場所所提供之哺(集)乳室為節省使用空間而設置於廁所內,使得嬰兒不願進食或是產婦擔心嬰兒用餐環境不夠衛生。為健全哺乳嬰兒之環境,爰此提出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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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我國大多數公共場所所提供之哺(集)乳室為節省使用空間而設置於廁所內,使得嬰兒不願進食或是產婦擔心嬰兒用餐環境不夠衛生。為健全哺乳嬰兒之環境,爰此提出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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