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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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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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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0329 增訂)

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我國大多數公共場所所提供之哺(集)乳室為節省使用空間而設置於廁所內,使得嬰兒不願進食或是產婦擔心嬰兒用餐環境不夠衛生。為健全哺乳嬰兒之環境,爰此提出新增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03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今我國大多數公共場所所提供之哺(集)乳室為節省使用空間而設置於廁所內,使得嬰兒不願進食或是產婦擔心嬰兒用餐環境不夠衛生。為健全哺乳嬰兒之環境,爰此提出新增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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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7-1 條規定:「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