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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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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這與參考資料無關。

立法沿革 1

(0991109 制定)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第一項之行為人,係指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人,包含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行為人屬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於第二項規定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0991109 制定)

第一項之行為人,係指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人,包含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行為人屬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於第二項規定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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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8 條規定:「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