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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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1109 制定)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第一項之行為人,係指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人,包含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行為人屬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於第二項規定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公共場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非名詞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4 條條文
(0991109 制定)
第一項之行為人,係指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之人,包含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如行為人屬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於第二項規定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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