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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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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 2.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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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91109 制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考量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有空間規劃或編列預算之困難,對於未設置或已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未依標準設置者,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勸導並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視違反條次的不同,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080329 修正)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設置哺(集)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修改罰鍰。

(0991109 制定)

考量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有空間規劃或編列預算之困難,對於未設置或已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未依標準設置者,分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勸導並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視違反條次的不同,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080329 修正)

修改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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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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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9 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