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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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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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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91109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定明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對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罰則。

(1080329 修正)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修改罰鍰。   二、新增第十條第二項違反七之一條之罰則。   三、針對新增第二項違反第七條之一之處罰規定,有鑑於現行地方政府均採優先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以罰鍰之方式處理。故於處以罰鍰之前增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等文字。

(0991109 制定)

定明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對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罰則。

(1080329 修正)

一、修改罰鍰。   二、新增第十條第二項違反七之一條之罰則。   三、針對新增第二項違反第七條之一之處罰規定,有鑑於現行地方政府均採優先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以罰鍰之方式處理。故於處以罰鍰之前增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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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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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10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