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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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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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91109 制定)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定明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對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罰則。
(1080329 修正)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之一規定,未將哺(集)乳室設為獨立空間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修改罰鍰。 二、新增第十條第二項違反七之一條之罰則。 三、針對新增第二項違反第七條之一之處罰規定,有鑑於現行地方政府均採優先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以罰鍰之方式處理。故於處以罰鍰之前增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等文字。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七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第 7-1 條條文
(0991109 制定)
定明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主管機關對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之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罰則。
(1080329 修正)
一、修改罰鍰。 二、新增第十條第二項違反七之一條之罰則。 三、針對新增第二項違反第七條之一之處罰規定,有鑑於現行地方政府均採優先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才處以罰鍰之方式處理。故於處以罰鍰之前增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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