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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
  2. 長照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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