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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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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未依法令規定或計畫書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情節重大。 三、未依計畫書所定,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
  2. 2.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撤銷其認可者,其原認可課程或採認之積分,不生採認之效力。
  3.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4. 4.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辦理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一年: 一、連續一年以上未受理自行培訓外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 二、未落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管理措施,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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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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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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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2 條規定:「認可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