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但書所稱雪茄館,指供人吸用雪茄及販賣雪茄之場所。
  2. 前項雪茄館,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營業項目包括雪茄零售業。 二、雪茄或相關器具之營業額,占全部營業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場所設施足以阻絕吸用雪茄產生之排放物或氣味,不得影響工作人員專用之工作區域,或該場所以外之處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