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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