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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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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會輔導、農民福利及農業推廣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會選舉罷免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農會人事、會務及財務等之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會經濟事業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會振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人力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推廣人員及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事項。 八、關於休閒農業、農業文化及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之發放及農民保險之配合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保險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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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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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30710 制定)

秘書室掌理機要、議事、文稿審核、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國際農業合作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秘書室,以掌理機要、議事、文稿審核、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國際農業合作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推廣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產運銷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農業團體及農民團體之輔導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民團體之推廣人員與農民訓練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業技術人員之培育及訓練事項。   六、關於農業金融改進之研議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保險及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村福利及農民生活改善之策劃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為農產運銷相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故修正原條文第七款為修正條文第二款:「關於農產運銷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以強調本會在農產運銷業務之職掌。   三、農、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將由內政部改為本會,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業務,將由財政部依金融法規嚴格管理。爰據以修正第二款內容,並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業務移由漁業署辦理,爰予刪除。   五、關於漁民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及監督、漁民團體之推廣人員及漁民訓練之策劃及督導、漁民生活改善、漁民輔導等事項,將移由漁業署辦理,故將原列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之「漁」字刪除。第三款並改為第四款。又有關漁業技術人員之培訓、漁產運銷、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業務亦一併移由漁業署辦理。   六、為加強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本會業已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據以施行,以加強照顧農民,並維護安定的農業經營環境,因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為本會重要施政項目,爰修正第九款內容,並改列為第七款。   七、款次遞改。

(0921230 修正)

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會輔導、農民福利及農業推廣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會選舉罷免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農會人事、會務及財務等之考核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會經濟事業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農會振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人力政策之研擬及配合事項。   七、關於農業推廣人員及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事項。   八、關於休閒農業、農業文化及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事項。   十、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之發放及農民保險之配合事項。   十一、關於農業保險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0730710 制定)

明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秘書室,以掌理機要、議事、文稿審核、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國際農業合作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為農產運銷相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故修正原條文第七款為修正條文第二款:「關於農產運銷政策、法規、計畫之擬訂及督導事項。」,以強調本會在農產運銷業務之職掌。   三、農、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將由內政部改為本會,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業務,將由財政部依金融法規嚴格管理。爰據以修正第二款內容,並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三款。   四、原條文第四款業務移由漁業署辦理,爰予刪除。   五、關於漁民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及監督、漁民團體之推廣人員及漁民訓練之策劃及督導、漁民生活改善、漁民輔導等事項,將移由漁業署辦理,故將原列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之「漁」字刪除。第三款並改為第四款。又有關漁業技術人員之培訓、漁產運銷、漁業金融、漁業保險等業務亦一併移由漁業署辦理。   六、為加強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本會業已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據以施行,以加強照顧農民,並維護安定的農業經營環境,因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為本會重要施政項目,爰修正第九款內容,並改列為第七款。   七、款次遞改。

(092123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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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輔導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會輔導、農民福利及農業推廣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