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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