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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並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2. 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准,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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