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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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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
  2. 2.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3. 3.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4. 4.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自該日起始進用之技工、工友,不得陞遷為前項所定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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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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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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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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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