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釋義的觀點來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4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的比例分配,包括灌溉管理人員、工程人員、一般人員和技工的比例範圍。此項法條的適用範圍廣泛,涉及農田水利會的人員編制和業務需要的特殊情況。根據台灣省政府的相關文件,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受前項比率規定限制,這表明法條有彈性的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 台灣省政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根據該草案,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可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一般比率規定限制。這是一個與法條相關的實際例子,顯示了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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