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及職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但投資在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下且不擔任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5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及職員除非依法令規定可以兼任其他職務外,否則不得兼任其他職務。然而,若是投資在農田水利會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下且不擔任執行業務的人,則不受此限制。舉例來說,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如果一位農田水利會的職員投資了該會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下的金額,並且並非擔任實際的業務執行工作,那麼即使擔任其他職務也不會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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