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區域跨二縣市以上,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6條的規定,如果農田水利會區域跨越兩個縣市以上,而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且管理不便的情況下,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6條規定,其中有一個相關範例是在內政部辦理日月潭防災水利視察時,就日月潭地區灌溉排水面積是否超過三萬公頃以及管理是否不便這些情況進行報告,並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後,設置了管理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