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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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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五、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7條的管理處職掌,根據前述法規釋義,可以逐條解釋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一項,管理處有監督指導區域內工作站的職責。例如,管理處可以指導工作站進行灌溉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確保農田水利設施的正常運作。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二項,管理處有權調整區域內的用水情況。例如,在乾旱季節,管理處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灌溉水的供應,以確保農田作物的生長需求。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三項,管理處負責處理區域內的水利糾紛。例如,處理不同農戶之間關於用水分配或排水的爭端,以維護農田水利設施的正常運作。 四、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四項,管理處負責收取會費和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例如,管理處可以負責定期向農戶收取灌溉用水費用或維護農田水利設施所需的費用。 五、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五項,管理處有權提出區域內事業改善的建議。這可能涉及提出升級灌溉設施或改善水利管理的建議,以提高農田水利事業的效益。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第六項,管理處負責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例如,可能包括區域內其他與水利有關的事務。 資料來源: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7條 - 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國產地第○九三○七二三四二七號公文 -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件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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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規定:「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