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9條,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的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都是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根據這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有責任在預算中納入這些支出,以確保農田水利事業的運作順利進行。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找到,例如第31條第一項指出了農田水利會的全部收入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修、養護及改善,以及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